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于日前發布“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校外培訓行為正式發文進行規范。此次發布的意見提出,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后方能開展業務。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此外,江蘇還將建立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并實施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年報制度。另外,實施意見還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師資隊伍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校外培訓機構需取得教育部門許可 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
意見顯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活動、競賽活動、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而在校外培訓機構所選擇的場所方面,意見指出,校外培訓機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選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面的規定要求,設立食堂、小賣部的校外培訓機構還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此外,校外培訓機構還需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晚于20:30 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
在培訓內容方面,意見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在培訓時間方面,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全日制培訓。
校外培訓機構教師需公示 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將面臨取消教師資格
在教師人員方面,意見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全體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機構網站和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校外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另外,意見還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中小學校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或培訓證書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中小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培訓費收取時間跨度不得一次性超3個月 黑白名單制度將建立
在收費方面,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收費應當開具合法票據,所收費用存入機構開設的學雜費專用賬戶。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退費標準、退費程序等應當向社會長期動態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教師、學生、家長等群體攤派費用、強行集資或非法集資。
意見還要求各地教育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工作,相關結果及時在報刊、網站上公示。江蘇還將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制度也將完善,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