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企業發展核心競爭力。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有利于提振企業發展信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有利于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助力產業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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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發力,以商業秘密保護示范點、維權聯系點和基地建設為抓手,不斷營造商業秘密保護基層生態圈,同時重拳出擊、嚴格執法,查辦了一批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有力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案例一
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南京某電子設備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0年5月,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南京某熱能科技公司(權利人)舉報,要求查處南京某電子設備公司(當事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經查,權利人是一家以技術研發為主的企業。2019年初,權利人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車載通訊用機箱供貨合同,并約定產品技術歸權利人所有,但上海某公司對技術使用有限制權。同年8月,權利人與當事人簽訂具有保密條款的加工協議后,提供機密圖紙給當事人生產車載通訊用機箱,產品經權利人驗收后供給上海某公司。2020年,上海某公司與權利人解除供貨合同,與南京某裝備公司簽訂車載通訊用機箱供貨合同,而該裝備公司繼續委托當事人生產上述產品。調查中,當事人辯稱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系該裝備公司提供。該裝備公司也向執法機關提供了生產圖紙。但經鑒定,當事人為該裝備公司生產產品所使用的相關技術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秘點信息具有“同一性”,而與該裝備公司所提供的技術信息不具有一致性。當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權利人的保密技術生產車載通訊用機箱供給上海某公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無錫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江陰市某特種鋼絲公司、黃某
及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1年10月,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接某外資企業(權利人)舉報,稱江陰市某特種鋼絲公司、黃某及王某某(當事人)涉嫌侵犯其商業秘密,要求查處。經查,黃某、王某某為權利人前員工。離職后,黃某注冊新公司江陰市某特種鋼絲公司,王某某為該公司提供生產技術設備的關鍵模具圖紙。該公司隨后開始生產與權利人相同產品三角絲。經鑒定,該公司生產現場所用設備的技術要點與權利人的技術要點特征實質相同。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間,該公司共銷售三角絲產品772972.42kg,不含稅金額21543125.71元,含稅金額24264116.46元。經審計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為17793040.20元。
3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達到了17793040.2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案例三
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崔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3月,常州市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轉來線索對崔某某(當事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從金壇某科技公司(權利人)離職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并通過微信傳輸至本人手機及私人筆記本電腦中保存。經鑒定,上述涉案新能源車動力電池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評估為523.33萬元。截至案發,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張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1年11月,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接蘇州某電子公司(權利人)舉報,反映其離職員工張某某(當事人)竊取其新投產的Mini Led生產線相關保密資料。經查,當事人在職期間與權利人簽署有保密協議,知曉公司保密區內人員嚴格管控、任何設備嚴禁攜帶、生產線SOP資料不得泄露等保密規定。2021年11月,當事人在離職前以內部培訓為由,指使下屬利用保密區專用相機,對保密區內生產線相關資料進行拍照,并偽裝成產品檢查不良圖片的文檔,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公司外網電腦。當事人共將14封郵件騙過公司審核人員,輾轉至其QQ、126等個人郵箱,并發送給擬入職的權利人競爭對手公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19年6月,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蘇州某電子公司(權利人)的舉報對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明知權利人前員工楊某與權利人簽訂了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和員工保密協議、負有保密義務,仍然聘用并安排楊某從事同類產品的研發工作,致使楊某將權利人同類產品的商業秘密使用在當事人公司的產品中。截至案發,當事人上述產品處于樣機生產階段,未投放市場銷售,無營業收入和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楊某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來源:江蘇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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