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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相關部門獲悉,為提高市場主體年報效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近日,市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行政處罰行為,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規范和統一。
據了解,市場主體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三個月以下并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對企業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的,可適用簡易程序;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對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兩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對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兩次以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暫行規定》的制定,堅持包容審慎和教育引導的原則,增加首違可以不罰,不斷規范執法言行,推行柔性執法、陽光執法,讓執法更有公信力,更為社會所接受。”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據了解,合肥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幫扶企業紓困解難,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提醒市場主體依法改正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對履行年報公示義務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將積極協助市場主體辦理經營異常名錄的信用修復。
(記者 華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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