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蘇州大學法律系專業大四學生小吳有一個讓她很意外的“收獲”:她之前狀告蘇州軌道交通公司“余額不足”相關條款的訴訟有了結果: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將于2019年12月31日修改并同步實施“余額不足”相關條款。
小吳到底干了一件什么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原來,2017年5月和10月,小吳兩次進站乘坐地鐵時,刷卡后被閘機擋在了外面,閘機提示“余額不足,請去充值”。但事實上,小吳的地鐵卡里還有7塊多錢,足以支付進出站的兩元“最低”票價。
當時,地鐵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公司有一個規則:卡內余額低于單程票價的最高價后就不能進站。據了解,依據《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蘇州地鐵一號線全程票價為8元,持有蘇州市民卡進站可享受9.5折優惠,折后全程票價為7.6元,在卡內余額不足7.6元時不能進站。
小吳是蘇州大學法律專業的大四學生,為這事“較真”了。小吳認為,《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是屬于《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條款”,加重了乘客責任、排除乘客主要權利,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
小吳說,她跟軌道交通的工作人員就這個問題溝通過,但是得到了一個含糊的回答,問題并沒有解決。于是,在2017年10月底,一紙訴狀將軌道交通公司告上了法院。小吳的一個請求是要認定這個條款的第十三條是無效的;第二個就是請求他們當卡內余額低于7塊6的時候,閘機要顯示余額,而不能只是打一個叉,顯示余額不足請去充值。
在訴訟期間,小吳和其他同學一起對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個城市的地鐵進行了調查,發現大部分城市規定,只有卡內余額低于最低票價時,才無法進站。而蘇州軌道交通公司則是按照最高票價金額來限制。
2018年12月14日,該案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審理該案的法官沈軍芳說:“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格式條款使用時應當尊重公平原則。軌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在小吳卡內余額足以支付票價的情況下,采用規則限定了她進站的權利,我們認為這個規則違背了公平原則,對于消費者來講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個規定。”
最后,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價進站的原則,對《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進行修訂并同步實行。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小吳說:“這起案件能夠進入審判程序,并得到審結,感到很意外,并為司法進步感到興奮。”
小吳的“勝利”贏得了網友一片叫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也給她點贊。程雪陽表示:“我們法學院倡導的理念就是,面對不合理的規則,不要去抱怨,要做積極的建設者,要做法律解決方案的供給者和提供者,具體通過一個個小事共同來推動法律的進步。”
對于此事,法律專家表示,多年行政管理的慣性思維,導致了對民眾、對服務對象的利益確實有忽略的地方,這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這部分問題,小吳的一小狀,可以說是推動了法律的進步。
標簽: 狀告軌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