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下文簡稱自然之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文簡稱綠發會)與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常宇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華達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法庭公開宣判,并通過互聯網平臺全程直播。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214號民事判決;二、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就其污染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三、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自然之友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向綠發會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四、駁回自然之友、綠發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負擔。
該案件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宣判結束后,江蘇高院解讀了案件判決有關情況。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是工業場地污染引發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從本案證據看,三被上訴人生產經營行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相關調查、評估,三被上訴人各自原廠區內土壤和地下水超標污染物種類,重點污染物的區域、點位、種類、濃度和生物毒性的區域、級別等與三被上訴人公司在案涉地塊廠區內生產區域、倉儲區域、辦公區域基本對應,可以印證案涉場地污染主要系三被上訴人從事農藥、化工生產所致。因此,三被上訴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行為對案涉場地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毫無疑問三名被上訴人是環境修復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污染地塊在本案訴訟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儲進行開發利用,制定了詳細的修復方案,組織開展了污染地塊的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生次生污染后,又及時采取了應急處置措施,并實施了相應的修復工程和環境監控工程。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看,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修復客觀上有利于改善污染地塊和周邊生態環境,保護周邊人群的健康。
根據審理,目前的污染修復、管控措施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并且仍在繼續實施中。從目前政府的修復、管控方案看,經過了專家論證,全面實施后可以保證與目前案涉地塊規劃用途相匹配的周邊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安全。因此,法院沒有必要再去判決由被上訴人另行組織實施修復。
“工業企業場地污染修復治理難度大、周期長,案涉地塊屬于多介質污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多種化學品、重金屬復合污染,對其進行風險管控、修復是一個長期過程,最終效果也需要長時間的檢測和檢驗。但法庭認為,上訴人要求消除污染對案涉地塊及周邊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影響的訴訟請求已經部分得以實現,并具有最終得到實現的高度可能性。”主審法官表示,如果政府認為修復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可以通過相應途徑包括另行訴訟來進行追償。
法庭也在判決中強調,如果出現目前的修復沒有完成或者完成后仍不足以保護生態環境、人群健康安全,包括公益組織在內的任何有資格的原告都可以再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追求污染者的環境修復責任。
同時,法庭認為,盡管被上訴人的污染行為并非全部可以歸結為歷史原因,對于新近發生的、或者過去發生但明顯違反當時就有的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公眾精神損害的,仍然必須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此外,對于本案一審判決公益組織承擔189萬余元案件受理費,引發不少爭議。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公益組織的訴求和法院審理情況,本案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賠禮道歉的訴求屬于非財產訴求。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承擔修復費用的訴求因無法確定后續治理所需費用,不能作為案件受理費的計算依據。且上訴人優先訴求是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承擔修復費用系優先訴求不能實現時的備位訴求,應當按照優先訴求確定案件受理費。因此,本案按照非財產案件計算案件受理費。我們認為這一探索符合法律規定,也契合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環境司法理念。當然,本案最終因為公益組織勝訴,所以并不需要承擔案件受理費用。但希望能夠通過本案,為今后法院處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提供一個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
標簽: 常州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