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發現實際層高與合同標注不符怎么辦?近日,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消協就接到這樣一起投訴。
2020年1月李女士在豐縣開發區某開發公司銷售的樓盤中購買了一套位于單元樓10層、帶有閣樓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標注的所購商品房10層與閣樓的層高均為2.9米。當時售樓人員向李女士多次介紹說明商品房10層與閣樓的層高均為2.9米,且有聊天記錄為證。然而李女士在2021年夏季裝修時,卻發現閣樓層高實際測量僅有2.7米,李女士之后到住建部門查詢此開發商的備案資料中,發現其購買的商品房標注的閣樓層高為2.7米。李女士找到開發公司業務負責人要求賠償,期間雙方多次發生爭吵,訴求被拒無果后,2021年10月李女士遂向豐縣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開發商給于相應賠償。
豐縣消協接到投訴后,迅速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過程中,開發公司業務負責人解釋此樓盤中大多數閣樓層高為2.9米,僅少數閣樓層高為2.7米,且承認與李女士簽訂的購房合同閣樓層高為2.9米的標注有誤,但堅持認為當時與李女士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是本著自愿原則,并強調購房合同無此違約責任,因而對李女士的賠償訴求不予認同。李女士認為其涉嫌存在故意隱瞞實情,向購房人作虛假宣傳銷售,堅持要求開發商給于相應賠償。在消協人員的多次溝通調解下,雙方終于達成和解,開發公司賠償李女士2萬元。
豐縣消協認為這是一起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的侵權案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關于“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關于“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之規定,消費者應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有關于“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之規定,而且《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也明確,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屬于欺詐行為。開發公司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房,理應依法守信,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售樓人員的宣傳,還是購房合同條款中閣樓的標注都應當客觀真實的表明層高為2.7米,而非引人誤解虛假的2.9米,開發公司的銷售行為涉嫌欺詐,而消費者購房時如果知悉閣樓層高僅有2.7米,考慮閣樓層高空間的舒適度,可能會另作他選。
本案中,此開發公司的銷售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而且涉嫌欺詐行為,消費者理應獲得相應賠償。在消協人員的批評告誡后,該開發公司也認識到存在的過錯及由此而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與后果。為避免類似購房爭議糾紛的再次發生,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豐縣消協的督促指導下,該公司對購房合同的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正規范。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