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了《南京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F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五種國土空間要特別管制,包括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風貌塑造管理、長江岸線保護、城市更新、土地綜合整治、地下空間需要特別管制。此外,從法規層面確立了對違法建設采取聯合監管的方式,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屬于失信行為,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建立了南京市“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九章九十四條,對南京國土空間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明確了“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內容:總體規劃包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街)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包括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和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層面。
明確了專項規劃的分類和審批規則。此外,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修改的程序、國土空間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應當在法定條件下,嚴格按照程序報批。
確立南京統一的全域全要素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明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分四種類型來確定用途管制的內容:農用地用途管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建設用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管制。
為充分保障農民權益,建立了農用地用途管制告知制度。具體來說,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通過農用地用途管制告知書等方式,告知承包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用途管制要求,以及保護補貼相關政策規定。農用地用途管制告知書的具體內容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并依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及時更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農用地用途管制告知書相關內容。
這五種國土空間要特別管制
《條例(草案)》征詢意見稿,規定了五種國土空間特別管制。關于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風貌塑造管理的特別管制,規定嚴格保護山、水、城、林交融一體的城市特色,整體保護名城山水環境、歷代都城格局等獨具本市特色的各類歷史文化資源。實施開發建設、城市更新等活動不得破壞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改建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關于長江岸線保護的特別管制,長江岸線資源實行有償使用,促進岸線功能的空間優化,提高岸線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和提升岸線使用的經濟效益。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長江岸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岸線儲備計劃,劃定岸線儲備范圍,并依法通過收回、置換、征收和拆遷等方式儲備岸線資源。過江通道建設應當并線布局、集中布局各類過江設施,減小過江通道保護區的范圍,應與生活、生態岸線疊加布局,避免對優良岸線資源的分割。
關于城市更新的特別管制,明確城市更新包括舊區改造,以征收拆遷、產權關系重構為主的城市更新模式;有機更新,以不動產權利人自主更新為主,產權關系不變或基本不變,以小規模、漸進式方式為主的城市更新模式。明確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法定依據和管理要求,以及城市更新鼓勵政策等內容。
關于土地綜合整治的特別管制,明確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選擇應充分尊重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意愿,并在項目區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廣泛征求意見。項目的組織實施應當嚴格執行現行的項目管理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新增耕地必須灌排配套,滿足耕作的基本要求。
關于地下空間規劃資源管理的特別管制,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公共交通設施應當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地鐵沿線站點應當與相鄰宗地的地下通道連接。鼓勵相鄰宗地的地下空間互相連接。地下商業設施應當設立在地下一層,與相鄰地下空間連接。鼓勵地下空間的復合利用。結合廣場、學校操場、公交場站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綜合考慮地下空間的復合利用。
違法建設聯合監管,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條例(草案)征詢意見稿確立了國土空間規劃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制度建設以及監督管理相關規定。
規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建設,使公眾能夠參與到規劃的制定和決策過程,有利于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村莊規劃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鼓勵社會公眾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等。
從法規層面確立了對違法建設采取聯合監管的方式。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將個人或者單位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的情況歸集到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存在違法建設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功能。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違法建設的土地交易備案、建(構)筑物登記。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辦理違法建設供水、供電、供氣等手續。
同時明確具體法律責任,比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下列途徑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路171號市規劃資源局法規處(郵編:210005)。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253792505@qq.com。
請在信封、電子郵件主題上注明“《南京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