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從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警大隊江寧中隊獲悉,18日,江寧中隊接到一起報警,稱在江寧區銅井福興街路段,一輛轎車撞死一只小狗。當晚,中隊馬警官趕到現場處置。經勘查現場和調閱社會公共視頻,判定犬主戴女士遛狗外出未拴繩,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戴女士覺得交警判定自己負擔全部責任并賠償轎車維修費用不公平。9月19日,戴女士撥打12345便民熱線,對交警的責任判定表示不認可,認為交警對汽車撞死狗的事情不重視,要求交警改判轎車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接到12345工單后,江寧中隊對訴求人戴女士進行了解釋和說明。根據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蘇公交【2011】94號文件《關于交通事故處理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三項“對車輛與寵物犬只等在道路上發生碰撞、碾壓、刮擦,造成車輛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或者寵物犬只等傷亡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對此類事故中,因寵物犬只等未拴系牽引或者牽引不當引發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同時,根據《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攜犬出戶的,犬只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戴女士未對小狗進行拴繩牽引,也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導致小狗跑到馬路上干擾了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且引發了交通事故,作為狗主人的戴女士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澎湃新聞從江寧中隊了解到,涉事轎車車主沒有讓戴女士賠償車輛相應的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