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草案)》進行首次審議。條例草案擬建立具有南京特色的系統性保護制度,對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損毀紅色文化等一系列禁止性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部分紅色文化資源點年久失修、基礎設施落后,亟需搶救與保護。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目前,國家和我省尚未出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上位法,南京此次立法屬創制性立法。條例草案規定,南京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南京紅色文化宣傳品牌建設,塑造雨花英烈精神、新四軍鐵軍精神等南京特色紅色文化資源品牌,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紅色文化資源之城和紅色文化資源旅游目的地。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所在地的路、街、巷(里、弄、坊)以及軌道交通、公共汽車站的命名,應當優先使用與紅色文化資源相關聯的名稱。條例將在4月進行二審,審議通過后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計劃于7月1日前頒布實施。(肖日東 陳月飛)
標簽: 立法保護紅色文化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