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王鑫燁
股東在公司任職,能否主張勞動報酬?二者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法院又該如何認定?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槐蔭法院”)審結一起涉股東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官結合證據細節明確勞動關系認定核心標準,依法判決公司注銷后,股東需按決議承擔拖欠工資的支付責任。
2019年11月,甲培訓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趙某,股東為趙某、錢某、孫某。公司成立后,錢某并未參與公司管理,錢某根據趙某的安排,每日負責實施課程培訓等工作,趙某按月向錢某發放薪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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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甲公司向錢某出具《欠條》,載明:“經核對,截至今日甲公司欠付錢某2020年至2022年未發工資2.5萬元······”該欠條加蓋甲公司公章,趙某和錢某分別簽名捺印。甲公司出具欠條后,趙某支付了5000元欠款,剩余2萬元一直未支付,后甲公司注銷。
2025年3月,錢某將趙某、孫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二人支付剩余工資2萬元及相應利息。庭審中,趙某辯稱錢某是以股東的身份在公司,不是以員工的身份在公司,不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錢某稱其接受甲公司管理,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發放勞動報酬,錢某與甲公司應為勞動關系,趙某辯稱錢某系甲公司股東,并非其員工。法院認為,根據錢某提交的欠條、銀行交易明細、社會保險繳費明細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的當庭陳述,錢某在甲公司擔任培訓老師,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向錢某發放勞動報酬并進行考勤,錢某提供的勞動屬于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雖然錢某系甲公司的股東,但其獲取報酬的途徑并非來源于股權分紅,而是來源于其提供勞動的對價,因此雙方之間應成立勞動關系。甲公司向錢某出具了欠條,系雙方對拖欠的勞動報酬進行的結算,甲公司應向錢某支付拖欠的工資。
關于趙某、孫某的責任。趙某、孫某在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中載明:“公司注銷后如存在未清理的債權債務由參會股東承擔”,本案中,甲公司所欠錢某的工資發生在公司注銷前,且未列入公司清算項目,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由參會股東(即趙某、孫某)承擔。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趙某、孫某向錢某支付工資2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股東的身份并不影響股東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法律并沒有禁止股東成為勞動者,股東可以與公司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為公司提供勞動并享有勞動者的權利。
判斷股東與公司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最重要的是看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既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通常根據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工作安排記錄、工作對接情況、打卡考勤記錄、社保繳納記錄等方法綜合判斷,比如本案中,錢某根據趙某的安排,具體從事培訓教師崗位,接受公司的管理、分配和考勤,每月固定發放工資,并且有社保繳費記錄、工作業務群、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條等證據證明,因此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
反之,如果股東并非是在公司的管理和指揮下,而是作為股東自行決定時間、內容和方式等,自愿參與公司決策或日常經營,沒有固定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等,不存在人身從屬性,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不能簡單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要根據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打卡考勤表、工作性質、工作記錄等綜合判斷,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避免合法權益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