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央行近日修訂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10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2004年11月,為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央行出臺《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2號)支持證券公司短期融資需求。隨著證券公司經營模式、融資環境和風險特點不斷發生改變,央行根據實際需求于今年3月發布修訂稿征求意見,擬建立以流動性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發行前備案,強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導證券公司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正式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發行人資質、限額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內容,共22條。
針對發行主體,《辦法》提出,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除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規定外,近6個月內流動性覆蓋率應持續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應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并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達到發行“門檻”的證券公司不得將發行短期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股票市場投資、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長期股權投資等。
《辦法》規定,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短期融資券與證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資工具待償還余額之和不超過凈資本的60%;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發行主體應當于每只短期融資券發行前和發行后披露該只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要素和發行情況;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8月31日前披露中期報告。已上市證券公司可豁免披露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實習記者 許予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