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與海安某化工企業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協議。根據協議,該企業將承擔33萬余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其中5萬余元為懲罰性賠償。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該例為南通出臺全國首個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意見》后,成功依據依規辦理的首起案件。
2021年12月3日,海安市一化工企業在無水氟化氫裝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泄漏事故,造成附近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后,海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部門及時關閉污染河段下游的支流涵閘,將受污染水體全部攔截在可控范圍內。同時,在水中投加熟石灰乳液,依靠水體擴散、自凈等作用,水體中氟化物濃度逐漸下降。根據12月7日14時和12月8日11時兩輪監測結果顯示,事故地下游10公里內的河水水質已達到各斷面氟化氫指標均滿足地表水Ⅲ類水標準,應急響應終止。
生態環境被污染后,懲罰性賠償如何界定?賠償程序具體如何操作?賠付金額如何計算?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國家將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作為試點改革事項,明確由江蘇等地率先組織研究開展相關工作。自2017年10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以來,南通將成功處理的500多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作為“研究樣本”,在細化生態損害賠償范圍、擴大賠償實施主體、創新損害評估方法、拓展修復執行方式、完善資金管理辦法等方面總結出了一套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做法。
3月7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印發<南通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是全國生態環境領域首次就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出臺具體“賠付細則”規定。現代快報記者梳理發現,《意見》明確了6類“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3類需要具體判斷“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并對懲罰性賠償金額的確定提出具體指導。此外,《意見》制定設計了懲罰性賠償裁量計算表,細化了8大類25個具體計算標準,為懲罰性賠償提供了依據。
此次事件中,在積極做好環境應急響應的同時,海安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評估此次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量化環境損害數額,為本次污染事件的責任追究和環境污染賠償提供依據。根據《意見》,本次賠償金額共計333640元,其中,懲罰性賠償費用57745元。該案懲罰性賠償費用后續將用于購置魚苗、設置魚窩、對事發地水域進行增殖放流等生態修復工作。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