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調動社會主體參與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的積極性,保障設施落地,補足公共服務設施供應短板,加快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經市政府同意,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了《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辦法》。
該辦法明確政策適用于深圳國有建設用地,確保急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的土地權屬明晰,可穩妥落地。具體的設施用地類型上,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電動車充電站、公交場站等交通設施用地,混凝土攪拌站、環衛車灑水車停車場、瓶裝燃氣站、建筑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廠、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場所、垃圾轉運站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該辦法全面構建了深圳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的供應規則體系,明確了租賃方式、租賃條件、建設要求、權利限制等內容,例如,短期租賃用地以協議方式確定承租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短期租賃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承租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設施類型及功能。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短期租賃土地的審批程序,要求同步開展農轉用報批、使用林地審批和供地方案審批工作。
此外,該辦法建立了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短期租賃土地的監督管理機制,全面涵蓋了短期租賃用地的批后監管、履約監管以及對地上設施的行業監管等監管事項及部門分工,還規范了短期租賃用地收回情形、到期處置程序等內容,旨在實現短期租賃用地從供應至收回的全流程監管,保障土地資源全程有效利用。(記者 苑偉斌)
標簽: 深圳 短期租賃用地管理 公共服務設施供應短板 公共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