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地震預警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地震預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共二十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決定》科學界定了地震預警的概念。地震預警不等于地震預報。所謂的地震預報是指在地震發生前,對未來地震發生的震級、時間和地點進行的預測預報。地震預警,是利用地震波傳播速度慢于電磁波傳播速度的原理,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將地震破壞性警報信息即時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在數秒至數十秒的預警時間內,公眾可以采取避震措施減少人員傷亡,重大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和重要生活設施可以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避免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對此,《決定》第二條規定,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在地震發生后、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突出地震預警的緊迫性、即時性,這也是區別于地震中長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臨震預報、地震烈度速報、地震震情信息報告的重要特征。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嚴冬解釋說,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播發,直接關聯到后續的應急處置,也與人民群眾利益直接相關,是《決定》的重點內容。《決定》中主要有這幾方面的規定:一是限定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主體。地震預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二是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觸發條件。在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三是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的內容。地震預警信息是在地震發生后、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發出,給社會公眾和相關單位的反映和應急處置時間可能只有幾秒、數十秒,信息的內容應力求準確、簡明。因此,《決定》所規定的地震預警信息內容,主要是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測地震烈度等。四是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的播發單位。《決定》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媒體和單位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同時鼓勵其他媒體播發地震預警信息。《決定》還要求,向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播發地震預警信息,并接受當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指導和監督。(記者 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