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陳倩
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民政廳獲悉,為規范湖北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省民政廳起草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21日,接收意見方式為電子郵件、省民政廳官網。《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就低保申請“全省通辦”提出了具體的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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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部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圍繞進一步規范“全省通辦”實施,解決人戶分離的家庭低保申請受理單位確定的問題。《實施辦法》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提出了五種不同情形的受理單位確定辦法,即:
家庭成員在實際居住地有戶籍的,由該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家庭成員中全部或多數戶籍在同一地的,由該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戶籍和父母(或監護人)戶籍不在同一地點的,由該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屬于集體戶口的家庭或個人,由集體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因各種原因在戶籍遷出后未落戶的,由其戶籍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實施辦法》圍繞進一步規范“低保擴圍”政策實施,解決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問題。其中,依據《湖北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低保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提出指導標準。根據武漢、恩施等各地經驗并借鑒江蘇、浙江等地規定,適當放寬了低保邊緣家庭的生活用車輛、房產等財產狀況限制性規定。對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的認定包括: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一輛車且車輛價格低于當地12倍年低保標準。
圍繞進一步規范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助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社會捐贈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勤工儉學收入,規定期限內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高齡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服務補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遷)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購房止),重度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其他等級的殘疾人及老年人通過打零工、種植(養殖)等所得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部分,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等8類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圍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確認對象備案名冊之日起30日內按不低于備案數30%的比例入戶抽查。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