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如何認證
為方便國際交往和對外交流,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公證書的認證一般由領事機關辦理,領事認證是對公證書起推介作用。《公證程序規則》第47條規定,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申請辦理公證書認證的程序是什么
我國公民申請辦理公證書認證的一般程序是:
(1)申請人本人或委托親友持公證書到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事辦公室直接辦理認證;
(2)申請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將公證書郵寄至北京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辦理認證;
(3)交付認證手續費和代辦費;
(4)辦妥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事辦公室的認證手續后,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領事司送往公證書使用國的駐華使(領)館辦理認證。
三、駐美舊金山大使管公證認證須知
申請條件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受理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證申請:
(一)當事人住址應在使領館相應領區(見領區劃分)。
(二)當事人應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主要受理旅居美國并具有中國國籍的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為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公證限于在美國境內處理死亡案件等緊急事項。外國人(含外籍華人)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合法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三)申請公證事項應當屬于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范圍。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主要有:
1、委托書、聲明書、訴狀等文書簽字屬實公證。
2、健在(生存)證明。
3、(在美國居留期間的)無配偶聲明書。
4、居留公證。
當事人如需辦理其他類別的公證書,原則上應在所在地辦理公證,然后按照認證程序向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提出認證申請。
提交材料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證、認證申請表》。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領事官員可代為填寫并要求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帶照片資料頁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如綠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據申請公證種類,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見列表)。
(五)對可以代辦的公證申請,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由公證當事人出具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其與當事人監護關系(一般即父母子女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財產權利轉讓、變更等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談話,并在《接談筆錄》上簽名或捺指印。
注:申請人草擬《委托書》、《聲明書》、訴訟文書等時,請打印或用墨水筆書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請勿事先簽名或填寫日期,待領事官員審核通過后在領事官員面前簽名并填寫日期,否則必須重新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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