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國家文物局官網發布了《關于防范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旨在全面防范和懲治文物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健全落實文物行政部門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
據悉,規定適用于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中負責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人員,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建立文物領域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全員工作責任體系。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履行指導責任,本部門領導班子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文物局通過采用實地抽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按照規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按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求,由有關部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記者 胡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