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市場或迎來新的變革。近日,央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自1995年《商業銀行法》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此前兩年分別為2003年、2015年。值得留意的是,新版《修改建議稿》依然堅持分業經營要求,同時對利率限制規定進行了修改。在分析人士看來,自主協商利率有助于商業銀行競爭更為多元化。預計短期內存款利率仍將受到窗口指導,但長期市場化是大勢所趨。
明確“堅持分業經營”
《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后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新版建議稿著重于‘完善’和‘加強’,并未有重大的方向性變更,因此對銀行的經營整體影響有限。”中銀證券研報指出。
具體來看,《修改建議稿》明確村鎮銀行法律地位,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同時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條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就引導商業銀行專業化發展、差異化風險監管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
其中,在專業化發展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銀行類型、規模和業務實際,制定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戰略。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
而對于此前市場關注的銀行“混業經營”可能性,《修改建議稿》明確堅持分業經營,要求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業經營要求保留,表明監管層對銀行混業經營持保守態度。未來銀行能否獲得券商牌照仍有待觀察。”民生證券研報認為,短期內銀行參與股權投資仍將以非證券形式進行。其中,理財子公司陸續設立,作為投資渠道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修改意見稿》亦對利率限制規定進行了修改,“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事實上,早在2015年我國利率管制在行政監管層面已經基本放開,而本次修訂被認為是存款利率市場化在法律中的具體落實。在分析人士看來,自主協商利率有助于商業銀行競爭更為多元化。
民生證券研報預計,短期內存款利率仍將受到窗口指導,但長期市場化是大勢所趨。“本次修訂將為存款利率進一步放寬提供制度保障,攬儲能力較強的銀行將會受益。”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保護也受到關注。現行《商業銀行法》僅對存款人保護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缺乏對客戶保護義務的具體規范。
對此,《修改建議稿》新設第六章“客戶權益保護”,對商業銀行營銷、信息披露、風險分級與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客戶保護規范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在客戶適當性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不得提供明顯超出客戶還款能力的授信;不得對產品和服務實行強制性搭配銷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安全方面,商業銀行收集、保存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取得本人同意,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個人信息,不得篡改、倒賣、違法使用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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