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資本邦了解到,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林杰”)回復科創板首輪問詢。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就思林杰技術先進性、科創屬性指標、蘋果產業鏈、成本和毛利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主要客戶、采購、對賭協議、應收賬款等13個問題。
關于科創屬性指標,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未將自身定位于軟件行業的原因;(2)7項發明專利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具體情況。
思林杰回復稱,公司嵌入式智能儀器模塊產品的功能和定位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中關于電子測量儀器、電子設備儀器的定義,公司所屬行業為儀器儀表制造業,非軟件行業。
在產品功能和定位方面,公司所屬行業為儀器儀表制造業;在開發流程方面,公司產品包含了大量的硬件技術;在業務實質方面,公司對外銷售的是包含嵌入式軟件的硬件產品,軟件產品不單獨對外銷售;同時,公司與業務相似的同行業公司行業定位保持一致。因此,發行人未將自身定位于軟件行業具有合理性。
關于對賭協議,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實際控制人是否具備資金實力履行現金補償、股權回購義務,股權回購條款觸發后的安排、是否存在回購次序約定。同時要求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及保留相關條款是否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思林杰回復稱,2021年8月31日,深創投、紅土創投、紅土天科、紅土君晟與周茂林、劉洋、珠海思林杰、啟創天瑞、鴻盛泰壹號、思林杰簽署了《關于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投資條款之終止協議》,各方同意自該協議簽署日起,無條件終止2018年8月簽署的《關于廣州思林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合同書之補充協議》第二條(股權回購條款)、第三條(并購退出的收益率保障條款)和第五條(聲明、保證和承諾),投資方(深創投、紅土創投、紅土天科、紅土君晟)不再享有前述該等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
其他方(周茂林、劉洋、珠海思林杰、啟創天瑞、鴻盛泰壹號和發行人)亦無需履行前述該等條款項下的義務;雖然思林杰未完成2019年凈利潤目標,但投資方深創投、紅土創投、紅土天科、紅土君晟自愿放棄就此提出補償要求的權利,也不會因此而向對賭協議其他簽署主體或其他方追究任何責任或主張任何補償;截至該協議簽署日,除思林杰未完成2019年凈利潤目標外,各方均不存在2018年8月簽署的《關于廣州思林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的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爭議或潛在爭議。
2021年8月31日,慧悅成長、成功與周茂林、劉洋、思林杰簽署了《關于廣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投資條款之終止協議》,各方同意自該協議簽署日起,無條件終止2019年12月簽署的《廣州思林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協議》,投資方(慧悅成長、成功)不再享有前述該等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發行人及周茂林、劉洋亦無需履行相關義務;自終止之日起,前述該等條款視為自始對各方無約束力;各方均不存在2019年12月簽署的《廣州思林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的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爭議或潛在爭議。
因此,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與相關股東簽署的對賭條款已全部解除,且不存在對賭恢復條款。
關于實控人,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結合劉洋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發揮的作用、對賭條款將劉洋在公司履職作為對賭條件、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如有)等,分析未將劉洋認定為共同控制的原因。
思林杰回復稱,報告期內,劉洋擔任發行人的研發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研發團隊的建設開展,是發行人多個重大項目研發帶頭人。劉洋主要在發行人研發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報告期內,周茂林作為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及公司基本制度等,并全面負責發行人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發行人在引入深創投、紅土創投、紅土天科、紅土君晟、慧悅成長、成功、中以英飛、英飛正奇、方廣二期、視盈科創時,曾約定對賭條款,將劉洋在公司履職作為對賭條件,即劉洋等人發生從公司離職、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嚴重失職或嚴重舞弊等情形,并因此可能使公司經營癱瘓或不能達到經營目標為股權回購的觸發情形之一。
根據發行人股東深創投、紅土創投、紅土天科、紅土君晟、慧悅成長、成功、中以英飛、英飛正奇、方廣二期、視盈科創出具的說明確認,發行人所處行業屬于技術密集型行業,技術人才對公司的技術研發、產品創新起著關鍵性作用,而劉洋作為發行人的研發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對發行人的技術研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為進一步保障投資人利益,其在投資發行人時要求在投資相關協議中將劉洋離職、嚴重失職等情形導致公司經營癱瘓或不能達到經營目標作為觸發回購的情形之一,同時要求增加劉洋為回購義務主體,進一步增強回購義務主體的履約能力。
因此,對賭條款將劉洋在公司履職作為對賭條件并不是因為投資方認為劉洋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一,而是因為劉洋對發行人的技術研發工作具有影響。
劉洋主要負責公司的研發工作,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由周茂林負責;對賭條款將劉洋在公司履職作為對賭條件主要是基于公司作為研發驅動型企業,劉洋作為研發負責人對公司業務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發行人《公司章程》不涉及特別表決權或表決權差異等安排;劉洋未與發行人其他股東簽署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動協議;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周茂林一直擔任發行人執行董事或董事長及總經理,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且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投資合同中關于一票否決權的相關權利屬于深創投推薦的董事且該權利已于2021年3月終止,劉洋并未享有一票否決權或其他導致劉洋共同控制發行人的特殊權利。因此,發行人未將劉洋認定為共同控制具有合理性。(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