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直播行業的發展,網絡主播也已然成為新興的熱門行業。然而在直播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與糾紛也不斷出現。今天(4月19日),記者從南京中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關于直播合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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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于2020年10月入職一家直播公司,從10月底至次年1月在公司地點進行直播帶貨工作,內容和貨品均由公司決定。2021年1月,張某被移出了工作群。
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僅發了前兩個月的工資。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是勞動關系、直播公司支付其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張某訴至棲霞法院。
庭審中,直播公司稱,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合作關系,并非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合約書。合約書中約定:甲方(直播公司)獨家代理乙方(張某),為乙方提供演藝事務有關的經紀服務。乙方前三個月內每月至少完成26天,每天不低于8小時的線上直播活動,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費用7500元。從第四個月開始,每月利潤超過2萬元,按不同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合約書上有張某的簽字以及手印。張某則稱自己從未簽過任何協議合同,該合約書中的簽名非自己所簽。
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中心對合約書上的簽名及手印指紋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結論為:合約書上的簽名字跡與樣本張某簽名字跡非同一人所寫;因張某指紋不清晰,未能完成指紋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被告提供的藝人經紀合約書,因原告主觀原因導致指紋鑒定不能進行,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確認該合約書上的指紋是原告本人指紋,原告以按手印的方式與被告方簽訂該協議。
法院同時認為,結合經紀合約書的內容以及原告工作的實際情況,雙方是以經紀合約書的名義簽訂了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合同或經濟合作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直播公司支付給張某工資、加班費、補償金等共計18000余元;鑒定費由直播公司承擔。直播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張某雖為新業態下主播行業的從事者,但在其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上與傳統行業的勞動者并無本質區別,其與直播公司之間,并不因為張某系“主播”而改變了雙方之間仍舊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事實。
本案對于主播與經濟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準確認定,對于準確界定新業態企業與從業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引導新業態用工方式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保民生、促經濟也具有重要意義。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南法軒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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