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礦業大學校友吳幽因未兌現1100萬元捐款被母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一事,引發關注。
公開信息截圖
【資料圖】
3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吳幽已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萬元,由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執行,立案時間為2023年1月3日。
9日下午,上述合同糾紛案的審判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此案目前進入執行階段,具體情況不便透露。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也向記者確認,此案審理已結案。
同日,記者撥打中國礦業大學新聞中心和該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等聯系電話,均無人接聽。
根據中國礦業大學官網2019年4月10日、11日消息顯示,喜迎校慶110周年之際,該校2008級校友、鏡湖資本創始合伙人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以支持母校“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他的捐贈用于在母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劉波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向校友吳幽頒發捐贈證書并贈送了大學檔案材料。李強副校長代表學校與吳幽校友簽署了捐贈協議。
但后來,吳幽未予兌現捐款承諾,被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2022年,徐州市銅山區法院發布的開庭公告顯示,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訴吳幽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于2022年8月9日在銅山區法院開庭。
據澎湃新聞稍早前報道,中國庭審公開網公布了此案件的庭審直播畫面。庭審中,被告吳幽稱,他曾表示在校慶110周年之際將作出自己的一些貢獻(指提出捐贈1100萬元),但后來經濟大環境,包括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很多困難,希望變更捐贈方式;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則稱,在接受捐贈之后,如果對拒不實際履約的行為不采取維權行動,是對這種不誠信行為的放縱,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為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予以交代,“原告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訴訟。”
那么,校友未履行捐款承諾,母校起訴法律依據為何?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邢鑫稱,上述事件中的校友吳幽承諾向母校捐贈,母校表示接受,該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該校有權向其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不過,邢鑫提到,民法典第666條同時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如果吳幽以此主張窮困抗辯,應當對自己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進行舉證。
限制消費令
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向吳幽發出《限制消費令》。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息顯示,吳幽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其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一、被告吳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給付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200萬元,余款900萬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吳幽按照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雙方之間糾紛一次性了結。如被告吳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項(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請法院執行;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900元,保全費用5000元,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邢鑫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及《調解法》的規定,立案后法院可在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組織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調解,如雙方順利達成調解協議且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該調解協議即為生效法律文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他指出,由于吳幽未按調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故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根據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一欄顯示,吳幽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雖然客觀上可以起到拖延支付時間的效果,但并不能免除其支付義務,故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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