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實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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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金融行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金融行業是個高大上行業,但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尤其是現代社會風險隨時會發生,再加上人的道德風險,金融風險還有明顯的滯后性,一些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金融企業創造可觀盈利,但風險往往要在后續幾年才能暴露出來,所以金融行業薪酬也有其特殊規則,其中比較特殊的兩個是: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金融企業的高管和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不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對已經發放的績效薪酬予以追回。
早在2010年,原銀監會印發的首次提及,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1年1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對這一制度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
(一)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
(二)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
(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制度規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2022年8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再次強調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確適用于離職和退休人員。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實踐情況
以下內容摘自媒體的報道:日前梳理已公布的上市銀行年報發現,部分銀行在2022年度報告中首次披露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關數據。其中,招商銀行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總金額最高,超過5800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等多家上市銀行均在2022年度報告中披露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招商銀行在年報中披露稱,2022年該行對2876名員工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若以該行去年員工總人數11.3萬人計算,被追回薪酬的員工數量占比為2.55%。
渤海銀行年報顯示,2022年該行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以此計算,相當于人均被追回4.76萬元。
城農商行中,在港上市的九江銀行也在年報中披露了金額數據,報告期內該行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為163萬元。
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2023年3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一文,透露了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文章稱,截至目前,95%以上銀保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符合勞動法嗎?
雖然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但不能據此認為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就是不符合勞動法的,畢竟法律規定的是不能“無故”克扣或拖欠,這表明“有故”還是可以。
另外,根據民法的規定,績效薪酬屬于附條件的薪酬,當事人約定績效薪酬退回的條件也是可以的。
但是,一旦因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產生爭議的,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畢竟績效薪酬也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會適用勞動爭議的處理規則,對金融機構來說,為避免風險,還需要注意以下2點:
1、制度規定,雖然金融監管機構發布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文件,但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規,只是行業監管的指導意見,只能作為裁判機構的參考,金融機構應根據行業監管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己的績效薪酬追回的制度,完善的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應包括: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當然了,從制度有效性來說,還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民主程序+公示告知。
2、證據證明,要想追回發出去的績效薪酬,是有點難度的,這就是俗話說的“覆水難收”!金融機構應有證據證明被追索的員工與自己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應當追索扣回的情形、程度等相匹配。
責任編輯 | 劉卓知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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