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1、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是20天,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是45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是三個月,二審程序是兩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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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拖得越久說明什么?
案子拖得越久說明是有特殊原因。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根據《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21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