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3月12日正式施行 建立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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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報記者 朱雪芬
新修訂的《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將于3月12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進行解讀。此次修訂主要加強了規劃控制、優化了建設程序、強化了保護管理,切實守護城市“綠色家園”。
多項措施提升城市綠化保護力度
蘇州作為全國首個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群,開展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迫在眉睫。《條例》建立了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將具有重要自然生態、歷史文化價值的城市綠地,納入永久性綠地保護范圍,并明確經政府批準后的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強調,永久性綠地不得擅自改變其范圍和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補償符合永久性綠地要求的同等面積城市綠地,并按照程序確定為永久性綠地。
“開展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有利于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副局長周達表示,接下來,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將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研究、啟動我市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開展首批永久性綠地的劃定及永久性綠地保護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
《條例》還明確了城市綠化工作的各類責任主體,規定了相關建設要求和養護管理規范,保證了城市綠化有人建、有人管,建得合理、管得規范。《條例》細化了占用綠地的程序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依法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還對因規劃占用綠地和臨時占用綠地的具體程序進行了細化,嚴把占用綠地的關口,確保綠地常綠、綠樹常青。
居住區綠化要永久公示綠地率
居住區綠化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也是目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陳雪珍介紹,《條例》對居住區的綠化建設、管理分別作出了若干規定。
《條例》新增了對居住區綠化建設的布局以及植樹品種的要求,綜合考慮了綠化與采光、通風、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確保為市民提供優美的宜居環境。為保證居民對小區綠化的知情權,更好地監督居住區綠化成果,《條例》新增了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標明綠地率的平面圖的規定。
《條例》還明確細化了各類不同管理模式的居住區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同時明確了養護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鑒于目前樹木生長影響采光通風以及樹木移植、砍伐等矛盾較為突出,《條例》詳細規范了對樹木的砍伐移植,規定了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明確了4種確需移植樹木的情形和3種確需砍伐樹木的情形。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線等安全時緊急移植、砍伐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損壞城市綠化新增小額罰款規定
本次修訂注重條例的操作性、便民性。《條例》將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梳理和細化,明確了7類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包括以采花摘果、攀折樹枝、刻劃、釘釘、纏繞、硬化樹穴樹池等方式損壞植物;踐踏城市綠地、偷取草花盆花;在城市綠地內開墾種植蔬菜、亂倒亂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燒物品、飼養動物、晾曬衣物;擅自在城市綠地內停放車輛、取土堆土、堆物堆料;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露營、燒烤、設攤搭棚等。
為了規范綠化執法行為,便于基層執法,《條例》對損壞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未造成損失或者損失輕微難以計算的行為,增加了小額罰款規定,明確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為確保《條例》貫徹執行,優化城市綠地空間布局,今年,我市將新增及改造綠地210萬平方米,提升完善城市公園10個,新建及改建“口袋公園”和小微綠地230個,為市民提供更多的優質生態產品。同時,今年全市將對29個公園綠地進行試點,在公園內劃定可進入、可體驗的活動場地,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搭建帳篷、運動健身、休閑游憩等親近自然的戶外活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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