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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電纜線絆倒行人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今年5月,寶坻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被廢棄電纜絆倒摔傷,到底該找誰索要賠償?
今年2月,李軍(化名)騎電動車經過勝利公司(化名)門口時,被橫在道路上的電線刮倒,造成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車輛及手機等財物損壞的事故。李軍受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李軍將勝利公司及當地的廣電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訴至寶坻區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電動車及手機損失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涉案肇事線路,各方當事人均認為是(固定)電話(通信)線路,通過現場勘查,除當地電信公司外,無其他公司在勝利公司內鋪設過固定電話通信線路。
經查該線路為廢棄通信線路,通向勝利公司房屋內,且勝利公司在電信固定電話通信線路換線之后經歷過從平房搬到樓房的過程,故涉案線路系當地電信公司在更換線路以前所鋪設的可能性較大,能夠達到高度概然性的標準,應認定當地電信公司為涉案線路的所有權人,其對李軍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涉線纜是勝利公司屋內原來使用的線路,故其對該廢棄線路負有督促所有權人拆除的義務,其未盡該義務存在過錯責任,應與所有權人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李軍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行進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前方存在障礙物,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結合各方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李軍自行承擔20%的民事責任,當地電信公司承擔80%的民事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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