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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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3、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范圍、期限等;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
4、如:保險、股票、稅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5、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
6、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7、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
8、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9、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10、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11、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
13、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14、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
15、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6、對于委托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17、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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