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鎮海的小李在超市結賬時,發現自己購買的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過期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遭拒。小李向寧波市鎮海區法院駱駝法庭提起訴訟,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酸奶過期1分鐘,到底是誰的責任,難以確定。即便是調閱超市監控錄像,有視頻也未必能揭示真相。正是因為這一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網上才有人質疑小李是故意購買臨期食品、拖延結賬然后達到索賠的目的。
這件事最終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主要原因在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介入。而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政府和基層法院指導下開展工作,講究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動人,所以說,這件事的處理結果并不是純粹的民間“私了”,而是體現了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
法律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弱者的權利受到特別保護,是法律平衡性的一個體現。當消費糾紛發生時,小李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和超市雙方的地位、能力并不是完全相等的。普通消費者因為維權成本高、維權能力不足等原因,在面對商家時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介入傾向于保護消費者,是符合法律理念的。
當然,這起事件中,酸奶過期的事實確鑿——盡管只有1分鐘,再加上我國法律強力保護食品安全,也是最終小李獲得400元賠償的有利因素。
同樣是食品問題,國內曾經曝出“職業打假人”向家庭作坊大量購買食品、吃完之后再以食品屬“三無產品”為由來索賠的事。在那起事件中,輿論并沒有“一邊倒”地支持購買方的“職業打假人”,相反,認為銷售者無責、批評“職業打假人”行為的聲音分貝較高。
兩起事件中,銷售方和購買方的地位、能力對比發生了明顯變化,輿論的風向也隨之改變。其實,輿論風向變化背后,不變的是樸素的正義觀,暗合的是“弱者權利受到特別保護”的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