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今日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縱容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單位和個人所申請機構或者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的;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查處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機關移交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
標簽: 兩高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