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了一年多的名牌車突然壞了,銷售公司竟然不包修,南京的車主小趙就遇到了這樣的事。協商無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今天(4月4日),記者從南京江北新區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件的詳情。
2020年6月,小趙在某銷售公司處購買了一輛品牌汽車。2021年12月,小趙父親駕駛案涉車輛外出,發動后,車輛儀表盤顯示報警提示圖標,小趙父親駕駛車輛沿快速道路行駛3公里左右將車輛駐停,發動機突發抱死。后經鑒定,案涉車輛發動機故障是由于車輛機油泵的定子固定架質量缺陷所致。
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已超過三包有效期,但尚處于包修期內。車輛故障發生后,銷售公司為小趙提供了代步車,小趙于2022年3月29日將代步車歸還銷售公司。
【資料圖】
銷售公司認為小趙超期保養及不當使用車輛的行為系造成發動機損壞的因素,故拒絕承擔包修責任,小趙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銷售公司作為車輛銷售方,其主張車輛發動機損壞與小趙超期保養、車輛報警后未及時駐停等不當行為有關,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根據用車常識及當時駕駛環境判斷,車輛使用人駕駛的里程為合理駐停范圍,參照第三方對案涉車輛發動機內部損傷原因的鑒定意見,現有證據及事實不足以證明案涉車輛故障系超期保養及不當使用行為導致。
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包責任由銷售者承擔。案涉車輛發生故障時尚處于包修期,發生故障的原因系產品質量缺陷,銷售公司應對案涉車輛發動機免費予以修理。銷售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小趙收回代步車,應承擔自2022年3月30日至實際維修完畢并交付之日的交通費補償。
小趙主張的重新計算發動機包修期及三包有效期、車輛貶值損失超出包修責任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遂判決銷售公司對車輛發動機予以免費修理,并支付小趙交通費補償。
法官表示,近年來,隨著汽車產品消費的持續增長,汽車消費糾紛案件也呈高發態勢,其中責任承擔主體及范圍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
因汽車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三包)責任的,三包責任依法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承擔后,屬于生產者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在包修期內,銷售者以消費者保養超期、使用不當等行為造成汽車部件損壞為由拒絕承擔包修責任的,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對汽車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的同時,對其責任范圍予以合理限定,以達到落實汽車行業售后服務主體責任、保護汽車產品消費者權益、促進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效果和目的。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江法軒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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