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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并對商品質量瑕疵承擔責任。然而,戴女士花了13萬多買的翡翠手鐲,兩日后發現竟存在裂痕,與玉石公司就手鐲退換貨事宜協商多次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玉石公司返還購買手鐲價款。今天,記者從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件已經有了判決結果。
戴女士在玉石公司以13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標價為628000元的翡翠手鐲一只。玉石公司在《商品銷售憑證》加蓋“確認商品完好無損,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字樣的印章。兩天后,戴女士發現手鐲存在裂痕,遂與玉石公司協商,并將該手鐲存放于玉石公司。此后,戴女士與玉石公司就手鐲退換貨事宜協商多次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玉石公司返還購買手鐲價款138000元。玉石公司辯稱,《商品銷售憑證》已經明確“確認商品完好無損”,可以說明向戴女士交付的手鐲完好無損,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拒絕退款。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翡翠手鐲系特殊物品,內圈“裂痕”在當時觀察環境下僅憑肉眼難以發現,受制于查驗翡翠制品的專業性,要求戴女士在收貨時發現隱匿瑕疵顯然強人所難,而內圈“裂痕”需要專業人士在較強透射光下多角度仔細觀察才能發現,因此翡翠手鐲內圈“裂痕”系隱匿性瑕疵并非外觀瑕疵。
戴女士挑選、購買翡翠手鐲并簽收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商品銷售憑證》的行為,視為對所購標的物數量以及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商品銷售憑證》中“確認商品完好無損”僅指購買人對所購商品的外觀進行檢驗,不能表明購買人已經對商品隱蔽瑕疵進行了檢驗并認可。
戴女士在購買手鐲后的兩日發現隱蔽瑕疵并與玉石公司溝通,其間屬于在質量檢驗的合理范圍內提出質量異議。翡翠制品系特殊商品且價格高昂,翡翠的質地、成色、樣式等對購買者購買目的的實現都有重要影響,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戴女士要求退款系主張解除與玉石公司之間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玉石公司退還戴女士手鐲款138000元。
一般而言,商品質量瑕疵根據檢驗的難易程度,分為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外觀瑕疵是指通過感官即可發現、辨別的瑕疵,隱蔽瑕疵是指通過感官無法直接發現而需要借助專業的知識和設備才能發現的瑕疵。由此可見,消費者對外觀瑕疵的檢驗時間可以短一些,對隱蔽瑕疵檢驗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消費者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應當認定該期間為消費者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雖然會有檢驗的過程,但該檢驗期間往往較為短暫。消費者簽署的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送貨單、確認單等單據,僅表明買受人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及確認,不能視為對隱蔽瑕疵也進行了檢驗。如商品確實存在隱蔽性瑕疵,經營者并不能憑借存在“確認商品完好無損”字樣的單據主張免除責任。
(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陳紅霞 王得志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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