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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溧陽法院高新法庭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銷售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刑事案件。該案系溧陽法院實行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合一"機制以來審結的首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2021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以600元左右一箱的價格,共計花費2萬多元從他人處購得假冒茅臺注冊商標的"53°飛天茅臺"酒34箱,共計204瓶。后李某通過微信聯系、微信轉賬支付的方式將上述“假酒”以每瓶3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銷售總額6萬多元,違法所得近4萬元。經鑒定,上述涉案白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溧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協議并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預繳罰金,可以從寬、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根據犯罪情況,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酒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機制運行以來,溧陽法院不斷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打造知識產權專業審判隊伍,與公安、檢察機關以及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版權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建立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下一步,溧陽法院將持續做好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工作,依法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為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一流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保障。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溧法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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