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96466人民調解工作室】
本報訊(記者 劉爭 通訊員 秦時盈)日前,初三學生張某上體育課期間,自由活動時與同學王某玩耍不慎被推倒,導致肩鎖關節損傷,體育老師當即將受傷學生送到醫院,張某住院治療十多天后出院。雙方家長和學校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96466人民調解工作室”尋求調解。
調解過程中,張某父親認為,孩子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被同學推倒受傷的,學校與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要求雙方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60000元。學校方面認為,張某的受傷是同學王某推倒所致,老師第一時間將張某送到醫院治療,已經盡到了責任,只能適當給予撫慰費。王某的父親認為,此事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發生的,體育老師未盡到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在校方,他只愿承擔少部分賠償。
調解員組織三方查看了現場監控視頻,了解到當天體育課進行到一半時,老師宣布讓學生自由活動。張某與王某一起玩耍時發生肢體接觸,老師也沒有對兩人予以安全提醒,后張某被王某不慎推倒在地。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糾紛中,老師在學生自由活動時沒有及時提醒兩位同學停止身體接觸、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負相應責任。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王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張某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解,學校認識到了自身在對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愿意對此事承擔相應責任,兩位家長也認識到學生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也已經是初三學生了,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認識,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三方對于責任的認定和劃分不再有異議。但是,學校和王某家長都表示張某家長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而張某家長表示孩子還涉及康復及可能的后續治療,在賠償金額上不肯讓步,調解陷入僵局。
次日,調解員找到張某的治療醫生,了解張某的治療情況。據醫生介紹,孩子年紀輕、身體好,經住院治療已完全康復,后續無須再進行治療。調解員再次與三方聯系,組織第二次調解。
在第二次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將從醫生處了解到的情況告知張某家長。并向雙方解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要求應該有法有據。經過三方反復協商,最終在賠償數額上達成共識,至此,這起校園意外傷害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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