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園區一小區物業向業委會移交了前期公共收益中的93.5萬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決議,其中80%——即74.8萬元分紅給小區全體業主,算下來每一戶業主平均能領四五百元,業主可以領取現金也可以抵扣來年物業費。同時,業委會接手公共設施出租項目后,2019年毛收入將超百萬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2020年還將繼續分紅。
其實在現實中,還是有很多小區業主并沒有享受過這種紅利,甚至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小區的公共收益該不該分給業主?業主又該如何了解和保障自己的權益?據了解,這并不是極個別的例子,在蘇州都市花園小區也早有業主分紅的先例。相關的法律也有規定,如小區的廣告牌位、電梯廣告牌、對外開放的活動場所等收益,都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收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專業人士介紹,《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因此,物業公司應該每年對公共收益做公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小區業委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將公共設施委托給物業公司,向社會第三方進行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相應管理費之后,應該公示給業委會,再向全體業主分紅。(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