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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5日),記者獲悉,近日,常州一位老人在養老院內突發疾病,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認為,養老機構未及時將老人送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老人黃某于2020年10月入住常州一家養老機構,并與養老機構簽訂協議書及承諾書,其中協議書載明:入住期間,黃某生病需送醫就診的,在緊急情況下,公司有權決定直接送醫院治療。而另一份承諾書也載明:老人在入住期間,由于自身身體狀況改變引起的所有可能的狀況和結果,如生病、亡故等,均與公司無關。2021年7月某天凌晨3點10分,黃某突然從床上墜落。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鄒玉星介紹:“當天凌晨3點17分左右,護理員發現黃某時,黃某已經呼吸困難、手腳抽筋,但沒有直接撥打120,僅通知公司的負責人錢某,錢某以趕赴現場核實情況為由,還是仍未聯系120。”
之后,錢某在無急救經驗的情形下,按壓黃某胸口,當確定無改善癥狀后,才撥打了120,此時距離發現黃某墜落已超過20分鐘。最終,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黃某的家屬將養老機構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與養老機構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鄒玉星說:“養老機構在發生緊急事故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撥打120,違反了及時救助的法定和約定義務,故對黃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此外,針對入住時養老機構與黃某簽訂的承諾書,法院也認定無效。鄒玉星說:“作為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適格陪護人員,參照相關服務流程提供養老服務,系其應盡的合同義務,特別是對跌落摔倒等突發情況,應制定防范預案,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否則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責任。”
考慮到黃某因心律驟停導致死亡,該癥狀具有不可預見的突發性以及較短的最佳搶救時間等因素,法院最后酌情認定:養老機構的遲延和懈怠行為,對黃某的死亡承擔10%的過錯責任。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汪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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