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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28日),記者獲悉,最近,常州的劉女士在小區內騎電瓶車的過程中,軋到了道路上的麥穗摔倒受傷,事后,因為賠償問題,劉女士將曬麥穗的人以及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建軍:“劉某騎電瓶車,從小區另一側過來,軋到麥穗之后,導致摔倒產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送到醫院治療,花了5萬多元,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
小區道路上的麥穗到底從何而來呢?劉女士報警后,警方調查發現:是小區內一租戶王某曬的。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建軍:“他在一樓車庫門前,道路上晾曬了許多麥穗,發生事故后劉某要求王某以及物業公司,共同承擔20余萬元的賠償責任,因為雙方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所以劉某就起訴到法院。”
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所做的陳述材料、現場照片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王某在車庫道路一側存在曬麥穗的情形,且與原告劉女士的摔傷存在因果關系。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建軍:“王某擅自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晾曬麥穗,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劉某沒有遵守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在沒有非機動車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規定亦存在過錯,而物業公司沒有能保持小區內公共道路的暢通,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民法典》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建軍:“關于責任劃分,由王某承擔本次事故60%的賠償責任,而原告自己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了10%的賠償責任。”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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