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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獲悉,最近,常州的徐先生向法院起訴:說自己借給朋友林某341個比特幣,對方不肯歸還,要求法院判令,讓對方歸還,那么,法院會支持嗎?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明說:“林某需要用錢,徐某他又沒有人民幣,就出借了300多個比特幣 ,他認為林某沒有還,就起訴了。”
法庭上,林某辯稱:自己已經歸還,對此,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審理后發現: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王明說:“民法典對于物是怎么規定的,就是說,物是不動產和動產以及我們法律所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 ,但是比特幣顯然不是不動產,也不是動產,法律也沒有規定它為權利客體,所以從法律上講,它不能構成法律上的物。”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王明說:“最終裁定是駁回了原告的起訴,風險應該是要自負。”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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