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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湖北宜昌市猇亭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一男子一時興起網(wǎng)購了一堆射釘槍零件,自己在家動手組裝改造了兩支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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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2019年,被告李某(化名)在網(wǎng)上瀏覽短視頻時看到賣射釘器的廣告,于是便在此短視頻APP上購買了射釘器、射釘彈、鋼管、鋼珠等物品,在自己的出租房里按照短視頻步驟改裝射釘器,并帶回其老家,擊發(fā)成功后藏匿。
2022年5月,李某又通過手機短視頻APP購買射釘器、鋼管等物品,按照網(wǎng)上視頻的方法改造射釘器,并藏匿于出租屋內(nèi)。經(jīng)鑒定,李某非法改造的射釘器是以火藥為動力進行射擊的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jù)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對于相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射釘器由于外形和原理與手槍相似,故又叫射釘槍,是利用發(fā)射空包彈產(chǎn)生的火藥燃氣作為動力,將射釘打入建筑體的工具,常規(guī)的射釘器不屬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如果對常規(guī)的射釘器進行改裝,使之具有槍支的性能則是違法犯罪行為,千萬不可“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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