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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宣城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該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條例》確定了政府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滿70周歲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5個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為8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安全應急服務和助餐服務等。
《條例》還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開展養老服務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為高齡、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人員提供護理培訓,落實財政資金支持,支持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設布局均衡的老年助餐服務網絡,發展居家醫療服務,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推進社區公共區域的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環境建設,利用閑置資源改造養老服務設施等工作任務。
《條例》聚焦宣城本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領域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為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法治保障,對于全面規范養老服務領域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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