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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原則要求,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三管三必須”原則,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監管責任;規定對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和涉及監管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政府應當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明確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和全民普法范圍。
【資料圖】
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方面
《條例》規定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承擔直接責任;
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規定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明確其職責和任職條件,強化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監督權;
強化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重點場所等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化工園區安全的源頭管理;
規定教學單位和科研、醫療、檢驗檢測等機構加強教學科研活動和實驗室安全管理。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確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對房屋定期檢查、排除隱患的義務。
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委員會具體工作職責;
細化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專項監督管理職責;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學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推進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賦予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新增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采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強化其法定義務。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方面
《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要在一小時內報告事故情況;
規定人民政府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新增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組織演練的規定。
標簽: 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