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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6日)上午,南通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本月印發的《南通市氣象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記者從會上獲悉,此次重新制定的《辦法》共24條,將于5月6日起施行,將進一步規范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與傳播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發揮好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快速發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到影響的程度不斷加劇,影響了氣象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
南通市氣象局副局長歐陽育紅在解讀時說,為了提高氣候變化監測能力和氣象預報預測準確率,更好地服務南通經濟社會發展,《辦法》第六條從專項規劃制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等方面規定相關部門職責,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以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設施。
南通市氣象局副局長歐陽育紅
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是防災減災工作的關鍵環節,是防御和減輕災害損失的重要基礎。《辦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基層氣象災害防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職責,提出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和基層基本公共服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市、縣(市、區)廣播、電視播出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每天播發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人工影響天氣政府領導責任和氣象主管機構主體責任以及政府防雷安全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的主體責任和檢測機構的技術責任。
氣象、住建、市政園林、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訊等部門負責相應領域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和防雷產品的維護、保養,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按照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開展檢測。
(江蘇廣電南通中心站/龔丹 姜晨光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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