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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27日),剛剛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滅火與應急救援條例》2部地方性法規,其中,新修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車、路等方面的根本性問題作出法治回應,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環節多、涉域廣、綜合性強,涵蓋車輛生產、銷售、登記、檢驗,駕駛人教育培訓,道路養護、管理等多個行業單位和管理環節。對此,新修訂的《條例》遵循源頭預防、協同共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構建起了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紹,《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部門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當地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迅速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條例》還對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使用、事故責任的承擔等作出具體規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無人小巴”“無人的士”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城市路面上,自動駕駛汽車一旦發生事故,違法責任如何明確?快遞、外賣小哥一路“狂飆”,非機動車超車、進入路口車輛的通行權該如何規定……新修訂的《條例》直面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第五十九條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汽車”;第六十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對于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梁志剛表示,《條例》規定應當加強行人過街設施、混行道路隔離設施的建設,規定應當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優化、改善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出行環境。
圍繞“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條例》創新優化服務措施,對江蘇省近幾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撐。第七十一條明確,對能夠通過電子數據核驗的相關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主動調取,當事人無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提供道路通行情況、交通管控措施等交通信息服務。
修訂后的《條例》還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對部分依法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常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細化了罰款標準;對部分適用一般程序的違法行為,《條例》也根據不同情形細化了罰款標準或規定了罰款幅度。
此外,《條例》還對與江蘇省制定出臺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的銜接作了明確。
(江蘇新聞廣播/劉正則 攝影/于同化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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