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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卻遲遲未履行完畢,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別擔心,可以申請法院再次“出手”!今天,記者從鎮江經開區法院獲悉,8月17日,該院開展的“凌晨集中執行”行動中就有兩起這樣的案件。
吳某與王某的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吳某租賃兩臺挖機用于土方作業,租賃費卻一直未付。判決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9月,雙方以和解的方式達成分期付款協議,讓王某頭疼的是,吳某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后,玩起了“拖延術”。
“過完節不付錢我就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再等個幾天吧,我那個錢給你。”然而,說好了等幾天就還錢的吳某卻又消失不見。見此情形,王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后,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吳某名下的財產再次進行了查詢,并查封了其名下房產。8月17日凌晨,鎮江經開區法院干警來到吳某住處,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吳某表示,暫時沒有能力還清所有欠款。他與申請人王某溝通后,王某考慮到實際情況,同意吳某現場轉賬3000元,并在月底還清剩余欠款。
執行和解不是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申請執行人凌某與被執行人高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執行到位43000元后,凌某同意了高某的執行和解請求。然而,高某遲遲未給付約定的全部欠款。2023年6月16日,凌某再次申請執行。8月17日凌晨,法院執行干警現場查封了高某名下的一輛小轎車,并將車輛扣押至法院,準備拍賣。
執行法官介紹,“執行和解”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結束本次強制執行程序的制度。但達成“執行和解”并不等同于不用還錢,被執行人還可能因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面臨違約金賠償。
“誠信”雖然只是兩個字,但更是立足之本。社會誠信需要共同維護,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不是逃避法院執行的手段,如果義務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以各種方式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重點打擊的對象。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吳菲菲 編輯/汪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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