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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愛的銀狐犬被一只金毛犬咬傷,動手術花了近8000元。主人因為陪護受傷的銀狐犬而停工一個月,主張誤工費6400元,雙方對簿公堂。今天,記者從鎮江揚中法院獲悉,該院新壩法庭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針對狗的主人索要誤工費,法院認為該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姜某和張某都是愛狗人士,姜某養了一只銀狐犬,張某養了一只金毛犬。2022年10月一天中午,姜某牽著銀狐犬在某小區附近散步,突然沖出一只未牽繩的金毛犬,撲倒了他并咬傷了小狗。小狗受傷后,姜某心疼不已,在張某陪同下到寵物醫院治療。
醫生檢查后表示傷口有點難處理,配了一些藥物輔助治療。然而沒過多久,銀狐犬被金毛犬撕咬的傷口滲膿,姜某再次將小狗送往鎮江某寵物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4000余元,后又轉入揚中某動物診所醫治,又花去醫療費近3000元。姜某找到張某,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今年4月,姜某將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張某支付銀狐犬醫療費7803元,以及姜某為照顧狗產生的誤工費6400元。
張某辯稱,銀狐犬受傷當天其陪同去診所醫治,醫生并未及時發現傷口,對后續醫療費的擴大也有責任,且寵物醫院收據上已包含了狗的護理費,不需要姜某再去陪護,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盡到管理義務,避免其飼養的動物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張某外出遛狗時未對其飼養的金毛牽繩導致姜某的銀狐犬被撕咬受傷,因此應當對銀狐犬的受傷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姜某主張的人工陪護產生的誤工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僅指在發生“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因此姜某該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最終,承辦法官通過多次調解,雙方各自退讓一步。張某愿意一次性賠償6000元作為銀狐犬的醫療費,姜某接受了賠償金額。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王玲玲 劉健秀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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