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二) 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3、 (三)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4、 (四) 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信息化管理建設的職責。
5、 (五) 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指導街(鎮)宗教事務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6、 (六) 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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