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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李慶
通訊員 張靈
2013年,毛某買下位于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街道轄區一處毛坯房,后將該房屋租給了胡某,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再續簽紙質版合同,一直口頭續約。
胡某在小區臨街店面開設了一家餐館,租賃了毛某的房屋后,胡某陸續按照該房屋尺寸定制了一批設備,將其作為餐館后廚使用。
去年初,毛某決定將該房屋出售,并告知了胡某,當年12月,他將該房屋賣給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毛某應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房,否則毛某需向李某支付滯納金。
毛某要求胡某退房,胡某稱自己購置的廚房設備短時間難以在周邊租賃到合適的房屋擺放,處置設備還會影響一段時間的正常營業,要求毛某支付搬家費和賠償耽誤的營業額,雙方協商不下,矛盾愈演愈烈。
見再無協商空間,毛某決定將胡某訴至法院,立案庭法官通知毛某,如繳納訴訟費則正式立案,毛某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來到武昌區中南路司法所。
中南路司法所迅速介入,調解員邀請胡某面談普法:對方此前已表達了解除租賃合同意思,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已解除,因搬家發生餐館營業額的損失在雙方解除合同之后,自然不能歸責于房東,如起訴,房東勝訴可能性較大,胡某可能還要承擔房東賠償李某的損失。
調解員的分析讓胡某同意積極配合調解,調解員又勸說毛某多理解胡某開餐館的辛苦和不易,幾輪調解下來,終于促使兩人成功達成調解協議,前不久,毛某與胡某均履行該調解協議,毛某撤回起訴。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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