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山東費縣舉報前夫婚內“投毒”的女醫生劉暢(化名)處獲悉,5月18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沂中院)就其前夫高某森的上訴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判處高某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劉暢前夫高某森
劉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6月9日她到法院領取了文書,“拿到文書后我到費縣衛健局交材料,他們正著手對高某森進行行政處罰。調查幾近結束,結果差不多快要出來了。”
(相關資料圖)
二審裁定書(部分截圖)
9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費縣衛健局負責人,詢問將對高某森作何處罰,截至發稿電話未能接通。
此前報道——
2016年10月,劉暢在與高某森結婚一年多后,感到身體不適,出現視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飲多尿、體重劇增、腿部腹部皮膚現大量裂紋等癥狀。檢查后醫生懷疑,她在短期內服用過大量激素類藥物。
2017年9月,兩人吵架分居后,劉暢母親在家中意外發現大量藥品,其中包括7支激素類藥物地塞米松。這讓劉暢懷疑,高某森“想要用藥物謀害自己”。
家中發現大量藥品
在劉暢向有關部門多次舉報反映后,2018年4月,費縣衛健局對高某森“未經護士長同意違規拿取藥品”行為,作出停職7天反省、罰款500元的處理決定。但因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始終未能立案。
資料顯示,高某森原系費縣粱邱中心衛生院醫師,于2015年11月12日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證書。
2019年7月,劉暢在社交媒體公開舉報,引發輿論關注。彼時疑似高某森曾回應稱,劉暢舉報系“誣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藥物是用于治療劉暢的腰椎間盤突出癥,令案情一度撲朔迷離。
劉暢還稱,2023年1月6日,費縣縣委政法委會同當地警方及衛健局與其進行了會談。談話中,警方透露,嫌疑人作案手法是模仿了同年(2016年)內蒙古赤峰市兩位醫生使用激素投毒的案子,也就是模仿作案。
劉暢此前表示,自己放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他(高某森)毀壞了我的身體和六年的青春。我不要賠償,不諒解,只求法律予以嚴懲。”
2022年3月18日,費縣公安局認為劉暢被傷害一案“符合立案條件”,立案偵查。同日,費縣公安局作出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劉暢身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同年4月,高某森被刑拘并被批準逮捕。
受害女醫生劉暢
2023年2月10日,費縣法院對高某森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定,因家庭矛盾,高某森產生通過給劉暢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的方式報復和教訓劉暢的想法。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購買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劉暢患病輸液治療,高某森在劉暢不知情的情況下,二十天左右的時間內,在家給劉暢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
法院還認定,高某森陪同劉暢在醫院檢查時,醫生詢問是否注射激素類時,其還一直隱瞞給劉暢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的事實。
2019年9月,劉暢被診斷為股骨頭無菌性壞死(雙側)。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暢于2019年4月檢查發現的雙側無菌性股骨頭壞死,不排除與既往使用激素類藥物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費縣法院一審判決高某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高某森不服,提出上訴。
據臨沂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高某森提出重新鑒定被法院駁回。其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股骨頭壞死系上訴人給被害人大量使用地塞米松所致”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害人的體檢報告、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害人的無菌性股骨頭壞死與上訴人對其故意大量使用地塞米松的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應對重傷二級的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高某森及其辯護人還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綜合考量犯罪事實、危害后果。認罪悔罪態度等全案情節,對其判罰并無不當,亦“不予采納”。
“歷時6年,案子終于判下來了,也是我比較滿意的結果,心情也跟著變好了。”劉暢稱,目前她一直在積極地做康復治療,不久后將進行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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