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找到心儀的工作,卻在政審階段發現自己有過犯罪記錄——今年3月,江蘇連云港的姬女士為應聘工作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意外在自己的檔案里發現了隱藏十幾年的“地雷”,自己居然“被坐過牢”。
此后,姬女士與相關公安機關聯系,了解到是2009年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此后,警方雖為姬女士開了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未刪除其犯罪記錄。
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姬女士發現自己有案底圖源江蘇新聞
【資料圖】
查實被冒用,但刪犯罪記錄遇阻
據媒體報道,因應聘工作需要,姬女士今年3月份到連云港當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卻被告知有案底。系統顯示她有一個叫史某某的別名,且2009年時,還因為詐騙案在江西女子監獄服刑,當地派出所因此拒絕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然而姬女士表示,2009年時自己在昆山工作,她本人從未去過江西,也從未收到自己因違法犯罪被調查處理的通知。
為了弄清事實,姬女士聯系了江西遂川警方,得知當年可能別人冒用了她的身份證。
經過多方聯系溝通,江西遂川警方在3月底向連云港當地派出所出具一張證明,稱2009年4月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冒用姬女士身份信息,姬女士在該案中無犯罪嫌疑。當地派出所這才為姬女士開了無犯罪記錄證明,姬女士得以正常入職。
遂川警方為姬女士開具的證明圖源江蘇新聞
但這張證明無法打消姬女士的擔憂,她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刪除自己的犯罪記錄。然而直至6月中旬,姬女士的犯罪記錄都未被刪除。
姬女士和委托律師還到江西遂川縣人民法院調取案件卷宗,卻發現1998年至今的案件資料都沒有找到與姬女士相關的材料。幾番查證,律師找到了遂川縣公安局。遂川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告訴他們,已將事情報到吉安市刑警支隊,這件事需要走監管系統和辦案系統的審批,兩個審批都已經走到市一級。
民警表示,2009年這起案件抓捕時,犯罪嫌疑人確實是以姬女士的身份錄入公安系統,但后續偵查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姬女士的身份。由于他并非當年的辦案民警,其他情況無法透露。民警還表示,在辦案時如果嫌疑人冒用身份,民警會用冒用的身份進行拘留,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后再糾錯。
律師:可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賠償
毫不知情就背上了犯罪記錄且刪除困難,姬女士情況應該如何維權?民警的說法是否合理?對此,潮新聞記者聯系了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田磊律師進行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試行)》的規定,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報的姓名、身份、年齡或者拍照編號審查批捕。但田磊指出,自報的姓名并不等同于冒用的身份。相同姓名的人,身份并不相同,除了年齡、性別、住址、職業不同之外,身份證號碼也不相同。
“一個人的身份不僅可以證實,而且可以證偽,辦案機關完全可以通過系統或向戶籍地的民警進行核實。”田磊表示,犯罪主體的證據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如一時難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證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其他證據,根據其自報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證明的身份材料進行刑事追訴,也要留意是否有冒用的可能,聯系本人、親屬、鄰居、同事進行佐證。
如今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姬女士一事至今未得到妥善解決,普通公民會否面臨身份被冒用而產生犯罪記錄的風險?
“個人信息被泄露,被冒用的風險肯定會增加,而且還會增加甄別的難度。但是防止身份被冒用產生犯罪記錄,最重要的防線還是在于公安機關。如果偵查人員在辦案的時候耐心細致,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進行細致審查,可以避免絕大多數類似的情況。”田磊解釋道。
那么,姬女士可以主張怎樣的權益維護和賠償?田磊認為,目前《國家賠償法》還沒有把這種行為列入國家賠償的范疇,因此暫時還沒有辦法向司法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但姬女士可以對侵權的人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其他公民遇到姬女士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并要求司法機關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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