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要分手費嗎?
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
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系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持的。
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于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那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男方提出分手見面禮退么?
分手見面禮是否要退還,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在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禮品是出于自愿,一般是不予退還的;
2、當見面禮變為彩禮的性質時,那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這種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是應當予以返還的;
3、作為男方需要舉證來證明,而作為女方如果見面禮有部分用于了籌備雙方婚禮或共同生活之用,可以憑證據來抗辯,如果屬實這部分實際共同消費的是不用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