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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8日),記者獲悉,近日,常州武進多家水果店收到來自法院的傳票,原因竟是,他們在銷售使用的水果包裝盒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少老板雖然覺得冤屈,卻也只能認罰,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認為,這些水果店銷售的晴王葡萄包裝盒上所用的圖案,是自己的美術作品,于是將這些水果店的老板們全部告上了法庭。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張云云說:“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權,銷毀庫存的商品,并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一萬元?!?/p>
被告抗辯,他們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所載文字為“晴王”,而原告所主張的著作權所載文字為“晴印”,“晴王”與“晴印”屬于兩種完全不同的包裝形式,不會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此外,被訴侵權產品包裝圖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前,已由他人進行設計完成并投入市場流通,因此,該包裝盒來源合法。法院審理卻認為,被告銷售使用的水果包裝盒圖案,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張云云表示:“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內容是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4000元?!狈ü偬嵝?,商家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和法律意識,對經營過程的各個環節,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張云云說:“比如要審核一下進貨商的資質是否是正規資質,你所銷售的商品是否涉及到著作權以及商標,這一類的基礎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從而避免類似的因為知識產權侵權而引發的賠償問題。”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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