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鐵普悠瑪事故中,因為有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身故,卻因為“保險法”規定而領不到理賠金,民進黨“立委”余宛如4日表示,將修法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造成200余人死傷,罹難者中有卑南初中3名學生、董家2名小孩未滿15歲。
資料圖:這是10月21日拍攝的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事故現場。
有媒體報道,搭上這班死亡列車的5名15歲以下孩童,雖事先有投保旅行平安險,卻因為現行“保險法”規定,家屬在事后,只能獲退回保費新臺幣數百元,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
根據臺灣“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于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賬簿之帳戶價值。
余宛如4日晚間在社交網站上表示,為避免父母給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后謀害兒童,2010年“保險法”修正,規定未滿15歲的孩子身故不能給予身故理賠,僅能加計利息后退還保險費。
她說,當時修法考慮保險的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因為小孩并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后對家庭經濟并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而生病、受傷等風險,則依然為保障范圍內。
余宛如說,但不論是在復興空難、臺南大地震,或是近期的普悠瑪事故,都可以看到許多未滿15歲的小孩去世后,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也顯現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
她說,上會期也就此議題積極向學者專家、業者請教,認為設上限的給付喪葬費用,既可兼顧道德風險,又能較為合理的補償,這會期將積極爭取這項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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